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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师研〔2018〕23号
校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推动学校“双一流”建设和博士点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研[2017]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全面修订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各单位须成立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由院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一级学科负责人、学科方向(二级学科)负责人、教务秘书等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学科培养方案修订的调研、课程设置和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须召开培养方案修订工作会议,组织修订工作小组和全体导师认真研读《重庆师范大学关于修订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见附件),并布置相关工作。
(二)修订工作小组应按照修订指导意见,结合本学科特点,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在广泛听取本学科专家、导师、有关任课教师及相关研究生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培养方案文稿。
(三)各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对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进行讨论、修改,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培养方案报送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对各单位报送的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评议;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培养方案。
(五)新修订的培养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从201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三、时间安排
(一)5月20日之前,各单位将新修订的培养方案经工作小组成员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交至研究生院初审。
(二)6月10日之前,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培养方案进行审查、评议;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培养方案;定稿后的培养方案经修订工作小组成员签字,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交至研究生院。
(三)6月30日之前,研究生院汇总各单位培养方案,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编印成册。
附件:重庆师范大学关于修订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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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5日